青原法院网讯 丈夫开车出车祸,妻子被车碰伤,为获赔偿,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自己公司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万余元。最终,经过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受害者赵某得到了合理的赔偿。
2017年2月22日8时30分许,被告葛某驾驶被告吉安市某公司(原告赵某为该公司总经理)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在青原区青原大道老收费站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所驾驶车辆撞到停在路边由第三人驾驶的小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葛某妻子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葛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无责任。发生事故后,赵某被送吉安市中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赵某双侧胸部多发性肋骨骨折,左耻骨上支骨折,共住院26天,花费医疗费12203元。经查,葛某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因原、被告就有关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将被告葛某、车辆所有的自己公司、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2338元。
诉讼过程中,原告赵某自述,自己受伤系倒车时不慎被汽车挤压胸腹及髋腹导致受伤。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涉及人身伤亡,但是事故认定书是按简易程序处理,只根据葛某自述作出的认定并没有找到任何证人证言。在本起事故现场三车辆受损,但是事故认定书上并没有电动车受损的事实,而且保险公司查看现场车辆只有往前撞击痕迹,并没有倒车痕迹。同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第五条载明合同中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的条款。基于以上事实和规定,事故认定书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原告受伤的部分也可以在驾驶员位置上挤压导致,该事故事实不清楚。为查明事故原因,保险公司申请对本案交通事故碰撞痕迹进行鉴定。但是因该案缺乏原始现场材料及原始损伤照片,且车辆痕迹无法保证原始性,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故鉴定机构退回鉴定相关材料,案件因此陷入了僵局。
面对无法进一步查清的客观事实,承办法官深入浅出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经过承办法官明法析理,2017年8月20日,原告赵某申请撤回对其丈夫葛某的起诉。2017年8月3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原告赵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吉安市某公司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矛盾得到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