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原告邹某租赁被告某人防办的人防工程进行商业经营,不料由于政府规划管理需要,需要变更人防工程用途,因原告邹某已经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和扩建,为此原告邹某起诉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某人防办承担租赁物地上扩建费用及分摊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装饰残值损失暂定130000元(具体赔偿金额以鉴定数据为准),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邹某的诉请。
2012年2月,被告某人防办与原告邹某签订了《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某广场地下人防工程,面积约3000㎡,租赁用途为商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申请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和扩建,被告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批复,原则上同意了原告的装修改造方案。原告自行投资对涉案租赁物实际进行了装修改造、扩建,同时对于地下空间进行了大面积装修。2015年12月14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发送了内容为“政府变更规划,计划在人防工程建设地下大型停车场,如果政府行为一旦实施,请其到时无条件将该租用工程交还被告”的短信。此后,被告工作人员多次通过手机向原告发送短信,要求其负起承租的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并要求原告邹某交纳租金,否则根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庭审中,原告邹某向法院提供了租赁物改造前的照片、各级政府同意原告装修的各类批复、被告工作人员发送的短信截图等证据,同时原告邹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法院提出对其租赁的某广场地下人防工程的相关装饰装修价值进行鉴定的申请。但因原告邹某未足额缴纳鉴定费用8000元,致使鉴定机构无法出具正式的鉴定意见书,故视为申请鉴定人邹某自动放弃鉴定权利处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案中原告邹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损失的具体金额,故其要求被告某人防办承担其租赁物地上扩建费用及分摊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装饰残值损失130000元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