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岁幼儿命丧无主危房 各方推托法院判决补偿

  发布时间:2017-12-26 09:46:06


    青原法院网讯  奶奶为他人做保姆时顺便照顾年仅3岁的孙子,小孩子一个人在巷道玩耍,不幸被突然倒塌的破旧土坯房砸死,因房主已经离世,在相关各方对赔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小孩的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各相关方共同赔偿儿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治疗抢救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9万元,近日,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院查明,被告张庭、张全均为青原区某村民小组村民。被告张全因年老雇请原告王聪母亲李星照顾其日常生活,原告王聪之子王亮刚刚三岁,由李星帮忙照顾,并随李星在张全家居住生活。2017年1月2日12时左右,李星在张全家厨房做饭,正在玩耍的王亮在离厨房不到十米的巷道处被倒塌的房屋砸伤,当即被送往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但王亮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该倒塌房屋系张桂所有,该房屋是人民政府于土改时分配给张桂的,张桂已于2007年去世,张桂没有后人继承其该房屋,因此,该房屋也一直没有得到维修;近几年,被告张庭在张桂房屋倒塌前曾在该房屋内堆放杂物,并在该房内存放了张庭父母的棺木;被告张全与李星及王亮居住的住房及使用的厨房均与张桂的倒塌房屋相邻,倒塌房屋所埋没的巷道正是到达张全住房正门及厨房的必经之路;王亮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55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王聪的母亲李星受雇为被告张全做保姆,照顾张全的日常生活起居,原告王聪也委托李星照顾王亮,征得张全的同意,李星将王亮也带到身边一并照顾,李星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现因张桂的房屋倒塌将王亮砸伤致死,原告作为王亮的父亲有权要求赔偿;王亮为居民家庭户口,应按照城镇户口人员计算赔偿费用,原告主张王亮死亡而产生的损失费用为56万元,原告要求得到39万元赔偿系原告自由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行为;在本案事故中,受害人王亮年仅三岁,属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其无法感知周围环境的变化和危险的迫近,必须时刻处于监护人监管范围之中,但本案意外发生时李星正在厨房做饭,王亮单独通过倒塌房屋所埋没的巷道时被砸伤,作为受委托监护的李星应承担照顾不周的责任,李星的责任应由作为委托人的原告自己承担;同时,张桂的房屋因年久失修而倒塌,并将王亮砸伤致死,作为房主的张桂也应当承担责任,但张桂已经死亡,又没有继承人,无法追索张桂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张全作为李星的雇主,有义务为李星及王亮提供安全可靠的居住和生活环境,但张全提供给李星及王亮居住的住房及使用的厨房均与张桂的倒塌房屋相邻,而且倒塌房屋所埋没的巷道正是到达张全住房正门及厨房的必经之路,基于张全未尽到提供安全可靠生活环境的义务应酌情补偿原告1万元损失;被告张庭虽然在倒塌房屋内堆放杂物和放置父母的棺木,但张庭并不是倒塌房屋的产权人或继承人,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使用人或管理人,只是一个房屋的临时使用人,而且这种使用并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其他人如果要使用,张庭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张庭并不需要承担修缮房屋的义务,因此,张庭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赔偿义务人,但因为张庭的使用行为,致使村级组织将张桂的的房屋收归集体所有时形成了一定的障碍,据此,张庭应当酌情补偿原告损失1万元;被告某村民小组作为张桂的倒塌房屋所在地的村级组织,在张桂去世又无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将无主房屋收归集体所有并加以管理,也应当补偿原告1万元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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