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旅行社之间互相委托带团导游是旅游业的行规,但某旅行社却连团款也不付清。2017年4月17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乙旅行社偿付原告甲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团费11578元。
2016年7月7日,被告乙旅行社向原告甲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出传真件,声明其单位接受的一个11人旅行团要前往井冈山和长沙旅游,时间为2016年7月12日至15日,传真件上附有报价单,具体为:住宿费3760元、餐费3540元、门票4772元、导游服务费420元、包车费6200元、火车票4255元、订票费210元,总计23157元。原告对被告的报价表示认可,并在该传真件上盖章确认后传真回被告,随后被告向原告汇团款11579元,余款再未给付。原告则按合同履行完接待任务,旅客在旅游团体接待质量反馈函上签署了意见,认为原告的接待质量优良。后原告曾向被告催款,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甲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乙旅行社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未能按时付清团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主张被告偿付拖欠的11578元团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