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等级争不清 法官调解解难题

  发布时间:2017-12-30 10:15:03


    青原法院网讯  新颁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旧标准)则予以废止,但在过渡期间如何适用这二个标准,在鉴定机构和相关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分歧,近日,青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适用新标准还是旧标准从而确定残疾等级的侵权案件。

     2016年12月4日7时30分,原告王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沿富田镇枫塘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19省道枫塘村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恰遇被告李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沿319省道由北向南行经该路口,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被送往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共住院38日,花费医疗费77694.89元,事后,原告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李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的车主为李某本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各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原告王某将李某和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诉讼期间,保险公司表示原告所作鉴定系依据已经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才认定为九级伤残,按照2017年1月1日始应适用新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原告伤残应认定为十级伤残。据此,保险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鉴定结论作出文证审查意见,该审查意见明确按照新标准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至于适用什么标准来确定残疾等级,基于原告伤残鉴定处于新旧标准过渡期间,鉴定实践中新旧标准均有适用的情况,法官建议各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伤残等级,最后,经反复磋商,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原告王某伤残等级按9.5级计算,各项费用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161715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2.2万元,限被告在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履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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