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家出走不该 解除婚姻应当

  发布时间:2017-12-31 10:19:12


    青原法院网讯  女儿智残,家庭贫困,狠心的母亲抛弃一双儿女独自离家出走,此后杳无音信。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准予原告张同与被告罗红离婚;婚生小孩张峰、张含由原告张同抚养;夫妻共有的2层房屋一栋及彩电、摩托车等财产归原告张同所有,张同补偿被告罗红41300元现金,该款折抵罗红应承担的小孩抚养费。

    张同与罗红于2009年相识恋爱,同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2010年生育女孩张峰,属智力残疾二级,2012年生育男孩张含,现为中学学生。婚后,因家庭经济困难,加上要照顾智力残疾的女儿,夫妻常常发生争吵,2014年11月底,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建造了一栋2层房屋。还添置了彩电、摩托车及劳动用具,全部财产价值82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罗红在与张同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但现已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合法有效。现因罗红离家出走多年,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张同主张与罗红解除婚姻关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被告夫妻共有财产房屋一栋及其他财产由原、被告各分得一半,即各分得价值41300元的财产,被告罗红分得的41300元财产折抵其应承担的小孩抚育费。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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