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被打强出头 伤人竟是认错人

  发布时间:2017-11-01 11:20:09


    青原法院网讯  因朋友被打便纠集伙伴去帮忙,结果意外认错人,竟将无辜群众砍伤。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寻衅滋事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6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周某得知朋友在青原区某KTV被人打和用匕首指着后,即打电话给被告人胡某,让其去某KTV“照看一下”。被告人胡某和被告人王某、陈某(另案处理)、“三毛”(另案处理)等人到了KTV之后,胡某从汽车后备箱拿出刀并每个人分了一把。胡某、王某等人在KTV及周边找打其朋友的人,中途遇见了“小宝”(另案处理)。当胡某从地下停车场出来的时候看见头上出血的贾某和另一名男子周某从楼梯口下来,胡某误认为这两人就是打刘某及用匕首指着其朋友的人,便持刀追逐贾某和周某。陈某、“三毛”、“小宝”等人也跟着胡某一起追,胡某和“小宝”追着贾某朝井大附中方向跑,陈某和“三毛”追着周某朝某酒店方向跑,胡某和“小宝”在某汽车用品店门口追上贾某后持刀砍伤贾某,陈某和“三毛”未追到周某。后陈某驾车载“三毛”、王某与胡某汇合,王某下车后又砍了贾某几刀,后胡某、王某等人驾车离开,胡某打电话告知周某他们砍到了人。经鉴定,贾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王某和被告人周某分别2016年11月27日和2016年12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被告人周某、胡某、王已赔偿了被害人贾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贾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胡某、王某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周某、胡某、王某案发后均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同时均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贾某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贾某的谅解,且均能自愿认罪,故对三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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