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盗窃电缆线 得不偿失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7-11-02 11:22:05


    青原法院网讯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男子4次伙同他人盗窃工地电缆线,因此被判刑罚。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件,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2月16日晚,被告人罗某伙同磨某某(已判决)窜至某工地栋楼下,采取用老虎钳剪断电缆线的方式盗得该工地电缆线70米。事后罗某分得4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014.9元。2014年2月26日晚,被告人罗某伙同黄某某(已判决)、磨某某窜至某工地栋楼下,采取同样方式盗得该工地电缆线100米。事后罗某分得2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921.71元。2014年3月6日晚,被告人罗某伙同磨某某窜至青原区某工地栋楼下,采取同样方式盗得该工地电缆线100米。两人销赃时被巡逻民警发现,两人各自逃窜离开。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6014元。2014年3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伙同“小莫”(身份不明)窜至青原区某工地栋楼下为“小莫”的三名同伙(均身份不明)盗窃电缆线望风。当天,罗某、“小莫”等人共盗窃电缆线7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4704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其伙同他人盗窃的犯罪事实,后又通过其亲属主动退赃16347元,并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24日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0年6月13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工地电缆线,价值为17654.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伙同他人盗窃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被告人罗某能通过其亲属积极退赃,并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且能自愿认罪;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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