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螺纹钢伤人被判管制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7-11-03 11:23:09


    青原法院网讯  因土地归属权引发纠纷,男子冲动之下用螺纹钢将他人打伤致轻伤二级。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甲管制六个月。

    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害人罗某乙均为吉安市青原区某村村民,两家因土地归属权存在纠纷。2017年2月21日19时许,被害人罗某乙到被告人罗某甲家中与其商谈争议土地的相关事宜,但未谈成,二人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发生了拉扯,致罗某甲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告人罗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之后罗某乙离开了罗某甲家。过了一会儿,罗某乙的父亲罗某丙从家中出来要与罗某甲理论,但途中被罗某丁拦住,二人扭打在一起。罗某乙见后,冲上前去要帮其父,罗某甲便从地上捡起一根螺纹钢打了罗某乙左肋处一下。经鉴定,被害人罗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于2017年2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用一根螺纹钢将被害人打伤的犯罪事实。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罗某甲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害人罗某乙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罗某乙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完毕,并得到了被害人罗某乙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因土地归属权纠纷与被害人罗某乙发生争执后,用一根螺纹钢将被害人打伤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罗某甲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属自首,同时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予以从宽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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