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路上看见停有助力车和摩托车,就见财起意接好电源线发动车子骑走。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7年4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曾某步行至吉安县某网咖门口,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助力车推至离网咖一公里远的马路边,用砖头将助力车锁孔处的塑料板砸破,接好电源线发动车子骑走,2017年4月4日中午,将该车抵押给青原区火车站附近一家足浴店。经鉴定,该车价值为3500元。2017年4月2日晚22时许,被告人曾某前往永丰县某公司,次日5时许准备离开时,见停车场有一部红色男式摩托车,遂将该车推至厂门外,接好电源线发动车子骑走,2017年4月5日下午,将该车抵押给青原区火车站附近一家餐馆。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00元。2017年4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曾某步行至某学校宿舍处,见楼栋宿舍之间的阶梯旁停放了许多助力车,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其中一辆黑色助力车钥匙孔旁边的塑料板撬开一个洞,接好电源线发动车子骑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为3008元。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第1、2次的盗窃犯罪事实,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赃车。被告人曾某盗窃的三辆车价值合计6608元,且均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令查明,被告人曾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助力车、摩托车,共计价值66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第1、2次的盗窃犯罪事实,且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车,并能自愿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