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要不得 获罪领刑徒后悔

  发布时间:2017-11-06 11:28:44


    青原法院网讯  酒店员工在员工宿舍内三次容留他人吸毒,因此被判刑罚。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肖某系吉安市青原区某酒店员工,住该酒店负一楼员工宿舍。2016年12月的一天晚上,肖某容留刘某在其宿舍内吸食冰毒;2017年2月2日晚上、2017年2月12日晚上、2017年2月20日晚上,被告人肖某先后三次容留王某在其宿舍内吸食冰毒。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四次容留他人在其所居住的宿舍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能自愿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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