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将轿车送去汽修中心做保养,不料汽修中心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轿车严重受损。虽后经协商,汽修中心老板答应赔偿车主经济损失56000元,并承诺未按期赔款则以汽车和货物抵债,不料期限到后,不仅汽修中心老板未如期赔款,汽修中心也办理了注销登记,车主无奈将汽修中心老板诉至法院。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马某、张某赔偿原告曹某车辆损失56000元。
2016年8月,曹某将自己所有的奔驰牌小型轿车交由马某、张某合伙经营的青原区某汽修中心做汽车保养,不料车辆保养期间,因张某操作失误,误将刹车油当成变速箱油加入曹某轿车变速箱内,导致曹某轿车变速箱严重受损,车主曹某为此支出维修费38988元。2016年11月,经双方协商,马某、张某出具欠条和抵债书,同意赔偿曹某车损56000元,承诺如在2017年4月1日前未能以现金方式赔偿曹某车辆损失款,便将自己所有的奇瑞A3轿车和店内其他货物给车主曹某抵债,不足部分再另行支付。出具抵债书和欠条后,马某、张某便将上述车辆和货物交付给了车主曹某。
可到了双方约定的最后付款时间2017年4月1日,马某、张某不仅未能以现金方式赔偿曹某车辆损失,而且马某、张某合伙经营的汽修中心也于2017年2月17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曹某无法联系上马某、张某。望着一车的质押物品,曹某不知如何处理,便将马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张某赔偿车辆损失款56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曹某将其所有的轿车交由被告马某、张某合伙经营的汽修中心进行车辆保养服务,双方事实上形成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该汽修中心作为承揽方,应当按约完成轿车保养工作,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由于被告张某操作失误,错将刹车油当成变速箱油注入原告轿车变速箱内,导致轿车变速箱受损需要更换,该汽修中心履行服务合同时质量不符合要求,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该汽修中心现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被告马某、张某出具抵债书中载明“两被告愿意将其所有的奇瑞A3轿车、机油、电脑、打印机等物品顶替原告曹某的奔驰轿车损失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六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欠条和抵债书其他部分系两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在抵债书中明确载明愿意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6000元,原告因车辆损失亦实际支出车辆维修、替代性交通工具等费用,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逾期未履行系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款56000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而抵债书上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因抵债书取得两被告的奇瑞A3轿车、机油、电脑、打印机等物品原告可以返还或者通过协商折价、拍卖、变卖等适当方式主张权利。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