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仓库遇拆迁 预付租金遭退难

  发布时间:2018-10-17 11:09:55


    青原法院网讯  承租的仓库被拆迁,前期预交的租金和押金房东却不退了,租户胡某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为给自己讨个说法,他将合伙出租的房主陈某玉、陈某国、陈某东一起告到了法院。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房主陈某玉、陈某国、陈某东共同退还租户胡某租金及押金合计13360.66元。

    胡某在青原区从事瓷砖批发生意。2017年2月15日,胡某分别与陈某玉、陈某国、陈某东签订了三份仓库出租合同,合同均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从2017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10日,年租金54000元,以后每年增加4000元,年租金为一年一付。2017年8月10日,胡某向陈某玉支付了第一年的房屋租金54000元,另支付押金2000元。

    然而2018年5月10日,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强制拆除涉案仓库的屋顶铁皮棚。6月26日,又将涉案仓库全部强制拆除。为退回预付的租金及押金,胡某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将陈某玉、陈某国、陈某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退还其从2018年5月10日起的仓库租金18000元和押金2000元共计2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法庭上,陈某玉、陈某国辩称,胡某所述的仓库被拆迁属实,但是涉案仓库虽然在5月10日被拆除了顶棚,但仍可继续经营,被告曾让原告清出仓库物品,愿意返还其房屋租金10000元,但原告一直未将仓库物品搬出,故不同意返还原告租金20000元。且原告直至7月4日仍未清空仓库物品,还在6月6日请人去盖瓦,因原告请人盖瓦才导致涉案仓库被政府拆除。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分别与被告陈某玉、陈某国、陈某东签订的仓库出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三被告合伙经营涉案租赁仓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政府拆迁事由,致使租赁的仓库全部毁损、灭失,双方签订的仓库出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交付的押金和未实际使用的房屋租金,三被告应予共同返还。被告陈某玉、陈某国辩称涉案仓库拆迁系原告盖瓦所致,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两被告的辩称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三被告应返还原告租金的起算时间,虽然涉案仓库是在2018年5月10日被政府拆除顶棚,但是仓库在被拆除顶棚后,原告仍在继续经营瓷砖店,并且还请人对仓库顶棚进行维修并加盖瓦片,故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从2018年5月10日起的房屋租金18000元的诉请过高。该院认为,三被告返还原告的房屋租金从仓库被政府全部拆除之日即2018年6月26日开始计算较为合理。综上所述,三被告应返还原告租金和押金合计13360.66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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