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经销保证金 法人变更不认可

  发布时间:2018-10-17 11:15:57


    青原法院网讯  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系一家江西省范围内的连锁医药有限公司。北京某药业有限公司原系一家生产高科技生物生化药品、生物工程制品的香港某公司的独资企业,其生产的某注射液是功能主治急性脑梗死、改善各种闭塞性血管病引起的缺血性症状的全国性知名药品。2016年北京某药业有限公司授予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区域内代理经销某注射液。合同签订后,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依约向北京某药业有限公司缴纳了100万元代理经销保证金。因北京某药业有限公司法人变更,2017年双方签订《解除代理经销协议》后,一直未予归还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保证金100万元,原告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某药业有限公司归还保证金等款项。

    被告北京某药业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其在2014年增资扩股过程中,宋某通过伪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方式出资取得该公司大部分股份,从而成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判决撤销该公司的股权登记。2016年被告法人宋某与原告签订的《代理经销协议》具有恶意,没有公司授权,款项去向不详,而且香港某公司被合同诈骗一案已经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立案侦查,故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合并侦查。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两份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辩称本案涉嫌合同诈骗需移送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合并侦查,但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该辩称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公司内部的法人变更,不影响《代理经销协议》的对外效力,《解除代理经销协议》系变更后的法人周某委托公司职员张某与原告签订的,视为变更后的法人对《代理经销协议》的认可,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原告已经将100万元保证金转账至被告公司的账户,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00万保证金的诉请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支持原告保证金诉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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