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滴滴司机刘某与出租车司机龚某在火车站出站口接客时,因刘某驾驶车辆拐弯速度较快,与龚某发生言语冲突,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后龚某觉得自己吃了亏,便纠集梁某等5人跟踪刘某至其住处,对刘某拳打脚踢,致使刘某的左眼睑肿胀皮下淤血、左眼眶出血、左眼视网膜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经鉴定刘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罚。
打架事件发生后,因双方无法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意见,刘某便一纸诉状将龚某和参与打架的人员及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共计十二个被告诉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在报纸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车辆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1904.97元。庭审中,被告龚某辩称,其因打人一事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需再赔礼道歉,原告刘某的各项损失应依法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进行赔偿,且原告仅是轻微伤,不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言语不和发生了争执,之后被告纠集多人打伤了原告,被告对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全部过错,应对原告受伤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原告的眼镜、衣物损失和交通费、车辆损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酌定交通费为200元,车辆损失为500元,眼镜及衣物损失不予支持。同时因原告的伤情系轻微伤,未构成伤残,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龚某向原告刘某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刘某的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及车辆损失合计2104.97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