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新借条偿还旧借款 25万元借款变成56万元

  发布时间:2018-10-17 15:11:44


    青原法院网讯  原告胡某与被告蒋某系亲戚,被告蒋某从2014年2月至2017年3月陆续出具新借条偿还之前拖欠原告的借款。2017年3月20日,被告蒋某最后出具了借款565886元的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被告归还借款本息未果,故诉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65886元。该院一审判决被告蒋某归还原告胡某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借款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蒋某于2014年2月23日及同年3月15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和4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交原告收执。此后,被告每月陆续支付了截止至2014年12月的利息。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被告又陆续向原告借款19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2015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310500元的借条。2016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419000元的借条。2017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565886元的借条,此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剩余借款本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蒋某向原告胡某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未按约定归还原告胡某借款本息的行为属违约行为。鉴于庭审中被告蒋某对借款的事实并无异议,仅对借款本金的金额及利息计算标准提出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请合理合法,法院核实后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本金的认定,首先,从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出具的借条中来看,该借条中的金额310500元系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一年的利息与借款本金250000元之和得出的金额,故被告蒋某辩称其仅向原告借款60000元不符合客观实际;其次,原告胡某提供的视听资料证明被告蒋某在与原告胡某商谈归还借款时,承认拖欠原告胡某的借款本金为20余万元。综上,法院认定被告蒋某实际向原告胡某借款的本金为250000元,原告主张的利息按照原告实际出借给被告的借款金额分段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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