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到庭为由拒支付 亮证据当场付款

  发布时间:2018-12-16 19:40:53


    青原法院网讯  “没想到不到一个月我就拿回了货款,你们的执行效率真快!”申请人赵某感谢道。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吉安市某化工厂从事生产、销售胶水、胶黏剂业务。某县工艺厂经常向该化工厂购买铅笔胶。2016年5月4日,经双方对账,某县工艺厂出具了一张票据,并记载共欠吉安市某化工厂胶水款23200元整,某县工艺厂的法定代表人康某亦在该票据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属实”。因某县工艺厂一直未付款,遂向法院起诉。

    该院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立即与某县工艺厂的法定代表人康某联系,要求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康某表示其未参加庭审,不清楚该票据的真实性以及所欠货款的金额,故无法支付货款。针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立即与审判法官联系,了解案情,调取该票据的原件,并交康某现场查验。经过核对,康某承认该票据是其所写,并当场给付胶水款2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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