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完购房定金要求涨价 不签购房合同依旧违约

  发布时间:2018-10-19 00:28:30


    青原法院网讯  2018年1月6日,曾某经邻居介绍与王某口头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双方约定曾某以50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位于吉安县某公司职工宿舍的商品房一套出售给王某,王某为此向曾某支付定金5万元作为担保。不料未过多久,曾某便私下将二手房信息发布到网上,有买主愿意出更高价格购买该房屋,曾某以此为由多次向王某表明需涨价才肯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不然就退回定金5万元给王某。王某多次与曾某协商未果,便将曾某作为被告诉至青原区法院,诉请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计10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首先,原、被告双方并未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只是初步达成房屋买卖的意向。双方对买卖标的、合同签订时间、房款支付时间、房屋过户时间均未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转让需要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不成立,违约就不成立,原告不应该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其次,收取5万元定金的收条所载明的内容系原告口述,被告照写的,虽然收据载明了“定金”字样,但没有注明定金的性质,更没有注明不卖房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原告也未告诉被告定金的概念、性质和作用。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给付定金系为保证涉案房屋按照双方约定的50万元价款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接受了定金,双方形成定金担保法律关系。被告在出具收条后,多次向原告表示诉争房屋需要加价,原告均明确拒绝,被告的违约致使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和手机短信内容可以确定双方对买卖房屋标的、房屋价款、签订合同期限等主要条款均予以明确,只因被告加价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及时签订。因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出具的收条上明确载明定金系“购房定金伍万元”,并且其在与原告的通话中均表达“收了定金,房屋一定按50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的意思表示,故对被告的辩称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计10万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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