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装修贷款未归还 卖房不成定金双倍返

  发布时间:2018-10-20 00:32:37


    青原法院网讯  2016年11月,刘某与其妻子姜某经小额贷款公司介绍“零首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房款不能全部向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两人便向银行申请了个人装修贷款。随着家庭经济状况恶化,刘某、姜某的房屋抵押贷款多次出现逾期,两人便于2017年10月在吉安某置业公司的居间介绍下将所购房屋出售给王某与其妻子胡某,双方签订了《房产居间买卖合同》,王某交付13万元定金作为履约担保。合同签订后因刘某的个人装修贷款未还清,导致房屋无法赎楼,最终买卖房屋无法过户。王某、胡某据此向青原区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姜某双倍返还定金计26万元。

    “赎楼”系二手房交易术语,指的是在交易时,因房屋处在按揭状态,跟银行按揭存在一个抵押状态,要想交易,首先要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抵押的过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及时赎楼导致违约责任的归责。根据双方签订了《房产居间买卖合同》约定:“如卖方所出售该物业处于按揭状态中,则卖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赎出房产证及他项权证,赎楼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支付。赎出房产及他项权证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将房产证(不动产证)原件及他项权证原件交予经纪方并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被告辩称,两被告未按约赎楼的原因系由于第三人吉安某置业公司操作失误,未告知两被告赎楼需办理还清装修贷款的要求,故其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辩称其违约系由于第三人吉安某置业公司操作失误,未告知被告应在赎楼前还清装修贷款,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合同未约定第三人吉安某置业公司负此义务,故被告刘某的辩称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两原告依约已向两被告支付了定金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备齐全部房款,现两被告因个人装修贷款未归还导致无法提前归还贷款赎楼,最终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刘某对返还已交定金13万元的诉请不持异议,并且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即未超过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姜某双倍返还原告王某、胡某购房定金共计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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