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2018年4月20日,在青原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介绍下,房屋卖主龙某与买主李某共同签订《房屋买卖成交确认合同》,合同约定龙某将其所有的商品房一套转让给李某。不料合同签订后,李某不配合龙某办理按揭、过户等手续,龙某房屋买卖的目的未实现,中介公司的中介费也未收取,青原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便将李某起诉至青原区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支付中介费105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电话联系李某,李某陈述:“合同是签订了,签订合同后,我和卖主龙某什么也没办理,定金我也不要了,双方义务均不履行。”承办法官释明道:“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签订,经纪公司主张其履行了义务,故向你主张中介费。”李某自称不知道这回事,便挂了电话。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青原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被告李某、案外人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成交确认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须向原告支付本案房屋成交总价的1.5%(10500元)作为服务佣金,该笔佣金在签订本合同时按约定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服务佣金以原告开具的收据为准。”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某也未按约向龙某支付定金。法院认为,龙某与被告李某在原告青原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的《房屋买卖成交确认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原、被告之间构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现涉案房产买卖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并非原告未提供相应居间服务的原因,而系被告的行为导致房产买卖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合同成立,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报酬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10500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青原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服务报酬1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