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两人口头协议合伙承包山场,管理人却没有去承包山场,后不幸猝死。合伙人因与管理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达不成还款协议,故起诉到青原区法院。
张锟和张灿是同村乡邻,曾经合伙承包经营过山场。2014年,双方口头约定共同承包经营泰和县某山场,张灿负责具体承包合同事宜,张锟通过银行向张灿转款6万元。因迟迟未看到山场的承包合同,张锟曾催问过张灿承包山场事宜。2017年某天,张灿不幸猝死,在其遗物中始终未找到承包合同,张锟与张灿的家人到泰和县该山场调查山场承包事宜,该山场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涉案山场并未被他人承包。张灿尚有遗产可供继承,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未提供放弃继承张灿遗产的书面声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锟与张灿口头约定二人出资共同承包经营泰和县某山场的意向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张灿并未按约定内容办理承包事宜,即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现张灿已去世,该合同已无法履行,张灿收取张锟的投资款已因缺乏合法依据而转化为不当得利;此外,张灿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未举证证明已放弃继承张灿的遗产,故应承担归还张锟6万元投资款的义务。据此,该院最终判决张灿第一顺序继承人归还张锟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