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4S店停在待售区域的新车被其他车辆撞坏,虽后修理完毕,但被撞新车的贬值损失能不能得到赔偿,并由谁来赔偿呢?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王某在青原区某4S店喜提新车一辆,在办完过户、投保等手续后将车开走时,不慎撞到停在待售区域的一辆新车,后保险公司支付了被撞新车的修理费,但各方对新车的贬值损失赔偿打不成一致意见,4S店故诉至法院,请求王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法院受理后,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对被撞新车的贬值损失委托司法鉴定。庭审中查明王某购买的车辆在投保时,是由其爱人代签的字。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投保时,虽然是其爱人代签的字,但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并出具了保单,故双方的保险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王某不在投保现场,且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就商业险责任免除条款对王某进行了提示说明,故商业保险条款中 “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对王某没有约束力;4S店被撞车辆为待售新车,4S店对该车的目的就是销售,而不是使用,该车受损后虽已修复,但已不能再按照新车价格出售,所以贬值损失客观存在且属于直接损失,故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4S店被撞新车的贬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