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事宜私下调解 重大误解仍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9-12-01 09:52:24


    青原法院网讯  宋某被彭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后,双方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且彭某依约履行完毕。后因宋某发现其尚有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未得到赔偿,故诉至本院。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彭某赔偿原告宋某遗漏的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2960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彭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319省道吉安市青原区社山村路段行驶时与原告宋某推行的人力板车发生相撞,导致原告轻伤甲级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驾驶两轮摩托车离开了事故现场。原告当即被送往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4197.59元。原告经医院检查为右侧第3-11肋骨骨折。原告出院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与被告签订了1份《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4194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其他费用共计19200元,以上赔款已经一次性付清,此事故已了结无任何遗留问题等内容。此后,原告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出院后继续休息120天,后续治疗费2000元,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1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的关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其他费用(原告当时应当已预见的费用)的条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该调解协议中的上述条款应确认有效。但原告在签订上述协议时由于职业技能的缺陷,对其伤势程度不能正确认知和预见,与被告签订了“此事故已了结无任何遗留问题”的条款,但协议签订后,从本案的客观事实及损害后果(原告经鉴定构成了九级伤残等)角度讲,原告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对其伤势程度存在重大误解,故原告请求变更调解协议中“此事故已了结无任何遗留问题”的条款为被告赔偿原告因双方在协议中未涉及到且原告当时无法预见的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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