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前隐瞒病情不当 解约时退还三万合理

  发布时间:2019-01-07 14:19:19


    青原法院网讯  男女恋爱时女方隐瞒患有精神病,双方同居期间女方仍服用药物,导致胎儿在体内死亡,男方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女方退还礼金及其他费用8万余元,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2018 年3月,原告颜小文与被告罗红在江西省吉安县一工厂打工相识并相恋,后双方发生关系致罗红怀孕。2018年7月5日,原告颜小文与被告罗红在原告家里订婚,原告给付被告礼金共计6万元,订婚包车、厨师、食物等共花费21271.65元。同年8月16日-19日,被告罗红在吉安市青原某医院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载明为“稽留流产”、“精神分裂症”,出院记录入院情况中有“既往精神分裂症”的记载,相关住院费用由原告颜小文支付;后罗红又到医院就诊,原、被告都曾支付过医疗费。原、被告双方因退还彩礼及其他费用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颜小文与被告罗红系自由恋爱并同居,虽按农村风俗订了婚,但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成立合法婚姻,属于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同居关系;在颜小文与罗红订婚当天,原告给付了被告6万元彩礼,原告颜小文要求被告罗红退还礼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颜小文尚未结婚时就与罗红同居并致罗红怀孕,被告罗红在怀孕后流产,罗红的身体和精神遭受了一定的伤害,被告罗红隐瞒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病史等情况,双方都存在过错,原告主张全额退还6万元礼金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酌情退还的原则,本院酌定被告退还原告礼金3万元;原告主张给被告罗红订婚当天的花费开支、为罗红购买其他物品等其它事务开支,因不属于婚约财产纠纷返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罗红退还原告颜小文彩礼3万元。判决后,罗红主动履行判决内容。(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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