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触电身亡公司应赔 自带破损电线雇员担责

  发布时间:2019-01-22 14:25:38


    青原法院网讯  公司租赁的办公场地翻新装修,雇请民工除锈、打线槽和清运垃圾,民工使用自带的除锈机器在工作期间触电身亡,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装修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运平雇请秦小生来公司对二楼钢架除锈、打线槽、垃圾清运等工作,费用共1200元。2018年9月13日,秦小生叫了李某和李某某一同来帮忙,秦小生和李某某分别站在脚手架上对钢架进行除锈,大约下午5点,秦小生触电,双手抓在钢架的工字梁上,李某听到声音后立即从卫生间跑出来关掉电源,被告周运平闻讯也从门外跑进来,三人对秦小生现场施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9月15日,双方在街道办事人员主持下就赔偿问题进行协调,周运平与秦小生的近亲属李某花、秦某隆达成了预付30万元的协议,周运平实际给付了该30万元款项。10月30日,某安监局出具了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指出事故原因发生系秦小生在使用打磨机作业过程中,拖拽导线,有一破皮口与铁制楼梯发生接触漏电,导致二楼整个钢架带电;受害人秦小生违规使用已破皮单导线(工地临时用电应使用电缆线),违规操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秦小生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765848.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请受害人秦小生、李某、李某某为其公司场所进行钢架除锈、打线槽、垃圾清运等工作,双方已形成雇佣合同法律关系,理由为: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本案中受害人秦小生只是单纯的提供劳务,不需要什么技术含量和资质条件,不需要交付工作成果;2、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本案中受害人秦小生是在被告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运平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作业,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存在人身依附关系;3、报酬确定的基础和风险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在亏损的风险;本案中原告的报酬基于市场劳动力的价格在一定期间内是确定的,原告的报酬并不是基于自身的技能、生产规模或原材料的价格来确定的,也不存在承担亏损的风险。因此,受害人秦小生和被告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当是雇佣合同关系;被告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秦小生死亡产生的损失费用60%的赔偿责任,即459509.1元(765848.5元×60%),扣除被告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付的300000元,尚需赔偿159509.1元;引发事故的破皮单导线由秦小生使用和提供,受害人秦小生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使用已破皮单导线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自己死亡产生损失费用的40%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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