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恋爱期间借钱,能算赠与吗?日前,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分手后讨还借款的案件,最终该案得以调解结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30日,原告罗某与被告左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左某多次以父母治病为由向罗某借款,经双方结算,截止2018年9月25日左某共计向罗某借款117400元,左某向罗某出具了欠款协议。此后,双方关系分分合合,左某又多次向罗某借款,罗某通过银行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左某转账支付借款。罗某出借款项后,左某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罗某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特殊性,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耐心给双方做调解工作。释明道,基于双方的亲密关系,偶尔转转红包、为对方买买礼物,发生这些经济往来不可避免,但双方并未达成借贷合意,皆是当时为感情的自愿付出,无需返还也无法返还,但罗某以左某出具的借条和左某愿意归还此后转账的借款为由予以起诉,要求左某归还借款,说明当时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借贷关系成立,左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出具借条和承认借款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左某应当偿还罗某260000元的借款本金。同时法官也劝解罗某,双方相识相知一场,虽然最终因性格不合分手,但毕竟曾经有过感情,没有必要要求利息,双方并不是一场交易。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后,最终罗某自愿放弃要求左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最终达成了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该起纠纷当天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