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交纳退回难 经销商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12-21 18:03:40


    青原法院网讯  泰和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万万没想到,自己作为泰和县泰和区域独家经销商,经销吉安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某品牌汽车,因吉安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失联,押在自己门店的品牌汽车无法销售,自己交的保证金20万元也无法退还。无奈之下,遂诉至法院。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吉安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还泰和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元。

    2017年3月12日,泰和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吉安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就某品牌汽车泰和区域独家经销签订《区域经销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泰和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需缴纳的合作履约保证金作为某品牌汽车的泰和区域独家经销商。签订协议后,泰和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依约刷卡支付保证金200000元。吉安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泰和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销该品牌汽车两辆。此后,因吉安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法出具《车辆合格证》,公司也因盲目扩张、资金断链导致人去楼空。因车辆无法出售,保证金无法退还,泰和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多家部门维权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泰和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区域经销商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了保证金200000元,被告未提出异议,合作协议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退还原告保证金200000元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200000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当事人释明了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根据原告的请求,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公司所有的存于原告门店的两辆新车,从而最大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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