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吉安市青原区某学校一年级学生申某在校内通道滑倒摔倒,导致牙齿磕伤,为此花去几百元医疗费,家长将学校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吉安市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3月14日17时许,申某在放学回家经过被告学校通道时,不慎摔倒,导致牙齿受伤。受伤后申某被送至吉安市青原区某诊所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60元。2019年6月5日,经鉴定,申某后续牙体修复费用为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另查明,学校注册学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申某系被告青原区某学校的学生,事发时已满9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青原区某学校作为学校,应预见到校园内铺设水磨石地板容易致人滑倒摔伤,应及时检查学校管理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在学校放学期间,学生集中出行,对易滑地方应进行合理提醒,对破损、不平整的地方应及时修复、平整,并采取教师有序组织放学等必要的防范处理措施,以防滑倒摔伤事件的发生,但被告青原区某学校未尽到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故对原告申某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70%)。事故发生时,原告申某已年满9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应有一定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同时,申某应当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及安全防范能力。申某在放学期间,学生集中出行、路面较滑的情况下,通过跑步而不是谨慎行走经过学校通道,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自身亦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30%)。因被告青原区某学校在被告吉安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赔偿款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申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397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服判,判决书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