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钱分钱”老套路 两男子诈骗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12-01 18:14:13


    青原法院网讯  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捡钱分钱”手法的诈骗案,两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九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

    廖某某、万某某于2019年6月29日从外地窜至吉安市青原区火车站附近,二人商量通过“捡钱分钱”方式去诈骗他人钱财用。2019年7月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万某某各自骑一辆自行车沿着青原大道从青原海关往青原区华昌大酒店转盘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中国农业银行青原支行附近时,看到了正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于是,被告人万某某便骑着自行车在被害人李某某的前面故意掉了“一打钱”在地面上。之后,被告人廖某某赶紧骑自行车从后面过来,将地上的“一打钱”捡起来,并与被害人李某某搭讪,假装要与被害人李某某一起分钱,将被害人李某某骗至青原区鼎鑫花园附近一处菜地草丛内。之后,被告人万某某假装来找钱便从后面跟了过来。在菜地草丛内,被告人万某某伙同廖某某以排除嫌疑为借口,要求检査被害人李某某的随身财物,在检查财物过程,二被告人套出了被害人李某某手机的微信支付密码。检查完后,被告人万某某假装要求对被害人的随身财物进行保管。之后,二被告人找借ロ让被害人李某某在原地等待,先后离开被害人李某某,二被告人将被害人随身财物挎包内3000元现金人民币及一部手机骗走。之后,被告人廖某某、万某某拿着被害人的手机在青原区火车站附近的商店内通过消费和套现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资金5274元取出。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万某某家属主动退回被害人李某某赃款人民币8800元,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廖某某、万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人民币8274元和一部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廖某某、万某某均曾因诈骗罪被判刑,特别是被告人廖某某,多次被判刑,现不思悔改又犯新罪,对其均予以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廖某某、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通过家属主动退回被害人李某某赃款人民币8800元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均予以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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