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驾驶将人撞伤 既要赔钱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12-22 18:18:21


    青原法院网讯  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将一学生撞伤的刑事案件,被告人   赔偿了损失一万元,且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王某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青原区和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思源学校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刘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华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34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一万元,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华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华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华案发后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其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能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遂做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