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案件,被告人吴某龙因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
2018年12月,被告人吴某龙与王某某来到吉安,商议通过卖淫赚钱,租住于吉安市青原区井大阳光城某房。2019年2月,吴某龙与赵某某商定卖淫赚钱事宜,开车将其从重庆带至吉安,其与吴某龙、王某某同住。吴某龙负责通过微信聊天招揽嫖客,商定卖淫时间地点,由王某某、赵某某登录其微信账号前往约定地点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吴某龙共为王某某介绍卖淫6次,为赵某某介绍卖淫2次,获利13566.4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龙介绍两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龙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吴某龙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刑,属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