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建房拆毁集体房屋 及时悔过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9-11-12 18:31:09


    青原法院网讯  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自建房地基不够,私自拆毁集体房屋的案件,被告人李荣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9年4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荣某为了给其儿子李华岭扩大建房面积,擅自将位于吉安市青原区富田镇某祠堂旁一栋属李家自然村集体所有的瓦房拆除。经被告人李荣某和被害人李家自然村双方共同委托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该被拆毁房屋价值5130元。被告人李荣某及被害人李家自然村均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重建了被毁坏的房屋,取得了村民的谅解。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荣某为扩大建房面积,故意毁坏村集体所有的房屋,价值51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李荣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同时积极重建了被毁坏房屋,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能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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