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多次盗取电动车电瓶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11-26 18:34:19


    青原法院网讯  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多次盗窃电动车电瓶的案件,被告人林某华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在青原区城区及乡镇,被告人林某华采用剪断电瓶连接线的方式,多次盗窃电动车(电瓶)后销售。具体有:1、2019年6月21日22时许,林某华伙同钱某(另案处理)窜到值夏与文陂镇交界处一汽修店旁,盗走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金彭牌老年代步车内的一组5个电瓶(鉴定价值3360元,销售获利925元),之后,两人又来到值夏万福桥头,盗走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轮车内的一组4个电瓶,销售后获利120元。2、2019年6月30日3时许,林某华到青原区上江界小区东门马路边,盗走了被害人曾某停放在该处的军绿色金枪牌三轮电动车一辆,藏匿在滨江华府小区地下室内,拆下该车的一组5个电瓶,鉴定价值6500元(含电瓶),销售获利925元。之后,林某华又来到青原区滨江华庭北侧格力专卖店门口,盗走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军红色双枪牌三轮电动车一辆,藏匿在吉州区吉福路某店旁拆下该车的一组5个电瓶,鉴定价值2630元(含电瓶),后销售,获利925元。3、2019年7月6日1时许,林某华到青原区康居外滩小区东侧某饭店门ロ,盗走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该处的军绿色金枪牌三轮电动车一辆,藏匿在青原区汽车城斜对面一空旷地,拆下该车的一组5个电瓶后销售,鉴定价值2250元(含电瓶),获利87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48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林某华曾因盗窃被判刑,现不思悔改又犯新罪,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能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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