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当街抢夺金项链的案件,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元。
2019年7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戴鸭舌帽骑着一辆黑色的摩托车窜至青原区贸易广场瞎转,当晚21时许在青原区贸易广场公略路路口的某家具店附近,被告人罗某在向被害人陈某某问路时发现被害人脖子上戴了一根黄金项链,便产生了抢夺被害人黄金项链的想法。于是,被告人罗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停好,趁被害人陈某某不注意,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截黄金项链及吊坠抢走。之后,被告人罗某便迅速驾驶自己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在逃跑时,被告人罗某将抢得的黄金项链吊坠弄掉了。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罗某将抢来的一截黄金项链以1490元的价格卖给了某金银店的老板李某某。经鉴定,被抢夺的一截5.6克的黄金项链价格为243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罗某的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5000元,得到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价值24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能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