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损失与定损不一致 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发布时间:2019-01-22 18:54:00


    青原法院网讯  原告陈某驾驶小客车与案外人钟某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陆续支付了该车的劳务维修及配件费用。后原告陈某多次向被告某保险公司要求解决其垫付的赔付款,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因原告主张其垫付的修理费与被告确定的定损金额相差较大,后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案涉车辆损失价值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车辆鉴定损失金额为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致案外人钟某的车辆受损,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故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陈某保险赔偿款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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