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法官,我的法律意识太淡薄了,我承认错误,现在马上凑钱支付工资。”某商贸公司法人代表刘某说道。6月16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某商贸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拘传至法院,刘某慑于法律威严,当场给付申请人罗某劳务工资37000元,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2018年9月,罗某受雇于某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和司机工作。工作期间,该商贸公司一直未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经罗某多次催促,该商贸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9月,罗某书面提出辞职,但双方就工作期间的工资、社保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罗某遂向吉安市青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后经仲裁裁决,该商贸公司应在仲裁生效后三日内向罗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7460元。
仲裁裁决生效后,该商贸公司仍未履行,2020年5月,罗某向青原区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立即向被执行人该商贸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对其财产进行调查,并冻结了公司对公账户。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某商贸公司一直在生产经营,属于有能力履行。执行人员多次联系该公司法人代表刘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劝其主动履行,但刘某仍以种种理由推脱。
6月16日,执行人员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将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拘传至法院进行执行调查。到法院后,当执行人员告知其如拒不履行生效义务,将对其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措施予以信用惩戒后,刘某开始慌了神,态度逐渐发生转变。在征求申请人罗某的意见后,执行人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协商一致,被执行人某商贸公司当庭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某差额工资37000元,案件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