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之构成要素——借贷合意、出借行为

  发布时间:2020-12-14 17:20:11


    近日,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提供了借条原件,可其主张却被法院驳回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曾某归还7万元借款及利息,其仅提供了一张借条原件,开庭审理时,黄某陈述当时的7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借给曾某的,但黄某却未提交相应的银行转账流水,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可能很多人有疑惑,我有借条就可以要求对方还钱了呀?其实,这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理解不到位。要构成民间借贷,一是双方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二是有出借的行为,在本案中,黄某提供的借条只能表示其与曾某存在借贷合意,但有没出借的行为,黄某却没提供证据证明,故此,法院驳回了其主张。

    在此,小编提醒大家,在将钱出借给别人时,一是要对方出具书面的借条,二是尽量通过转账方式把钱给对方,同时尽快把转账记录打印出来,和借条放一起保管好,以方便以后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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