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近日,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出借人因超过诉讼时效起诉而败诉的民间借贷案件。
2015年,邱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向洪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在2016年年底之前归还,邱某出具了借条,洪某通过银行向邱某转账5万元。借款到期后,邱某未归还借款,邱某一直到2020年9月才向法院起诉邱某,请求判令邱某归还5万元借款。审理过程中,邱某抗辩借款已过3年诉讼时效,其不用归还该借款了,因洪某未提供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情形的证据,故法院驳回了洪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直接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若怠于行使,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长时间导致事实难以查明,不利于定纷止争。
那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断后重新开始计算3年,中断的事由一般是权利人在积极地采取行动来主张权利(比如出过新借条、上门催讨、提起起诉、提起仲裁),只有有证据证明采取了主张权利的措施,那么一般就会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也可以中止,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主要是客观上产生了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障碍(比如:不可抗力、权利人被控制等),所以,权利人一定要积极地行使权利。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时效是一种抗辩权,故在诉讼中,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只有被告提出了时效抗辩,法院才会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