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罗某经营着一家陶瓷店,2017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多次在其店里赊购陶瓷,因王某一直拖欠支付陶瓷款,罗某故将王某诉至青原区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陶瓷款。
开庭审理时,王某未到庭,罗某提供的售货单中只有部分有王某的签字确认,而其他的只载明了陶瓷型号、价格等信息,并无王某的签字,在王某未提供其他相佐证的证据情况下,法院只支持了售货单有王某签字的诉讼请求,没有王某签字的不予支持。
在此,小编提醒,在生意往来中,赊账单一定要对方签字确认,如果当时不方便签字,可在后面有时间时尽快找对方补签,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