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代表一定收到款项吗?法院:不一定

  发布时间:2020-12-22 19:01:36


    收条是收领人向送给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某款项的凭证,用来反映或者证明“收到”的事实。在民事活动中,收条一般能够证明收领人收到款项的事实。但是,近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同寻常的定作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向被告郭某出具了收条,却向法院主张其未收到收条上所载明的款项,起诉要求被告郭某继续支付款项。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这到底怎么回事呢?

    2014年上半年,原告刘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被告郭某、肖某、李某三合伙人制作一辆挖沙机,劳务报酬共计16.8万元。2014年12月底,挖沙机制作完成。经双方结算,截止2015年4月11日,被告三人尚欠原告刘某劳务报酬3.8万元。但之后的问题就来了,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对是否实际支付剩余报酬3.8万元各执一词。原告刘某称,2015年4月12日,被告郭某约其在车上见面,对其说因出资不够,要其先写个收条,被告郭某拿收条去冲抵合伙出资,原告要求被告郭某出具一份欠条,但被告郭某承诺一定会把钱给原告,所以原告就相信了被告郭某,向被告郭某出具了一份收到制作挖沙机劳务报酬3.8万元的收条。而被告郭某却主张,当时在其车上,将从银行取出的3.8万元现金当场给了原告刘某,刘某便向其出具了收条。根据现有证据,本案原告所举证尚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

    然而,在出具收条后,刘某一直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催郭某支付收条中载明的款项,并先后向公安机关和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均未果,刘某遂诉至法院。本案的转折点在于原告刘某向法院提交的一份通话录音。录音显示,2018年12月26日,刘某与郭某通话,刘某问郭某“你欠我多少钱,记得么”,郭某回答“记得,怎么不记得”,刘某继续问“多少”,郭某回答“3万多些”,刘某再次问“3万几?要有个数”,郭某回答“3.8万元,记得,到时间会打电话给你,不用催我”,刘某进一步说“你不写欠条,我怕你会忘记”,郭某回答“不会忘记,我会打电话给你的”。在两人通话中,被告郭某回复了几次“记得”,对欠款事实和数额均十分确定,连未打欠条也表述得非常清楚。且从录音中可以听出,被告郭某的语气是正常欠款人应有的语气,并无无理取闹的表象。综上,基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分析,虽然原告刘某出具了收到款项的收条,但被告郭某未向刘某实际支付款项的证据盖然性高,可信度大,故原告诉请三被告支付其劳务报酬3.8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在本案判决后,被告郭某并未上诉,并且及时主动向原告刘某支付了全部款项,该案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法官提醒:1、收条一般能够代表出具人收到相关款项的事实,因此,出具收条前一定要确认款项已经实际到账。对于日常生活中的大额交易往来,尽量通过银行或者微信转账的方式交付,同时,转账时可以在备注处注明转账的性质及用途,这样更容易保存证据和便于他日维权;2、如果确实存在需要先出具收条,再收取款项的情况,可以在出具收条上写明款项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并注明银行卡号等信息,再将收条拍照留存。也可以在出具收条的同时,要求对方出具另一份情况说明,详细载明出具收条的具体原因以及实际并未收到款项的相关情况;3、如果已经出具了收条,又并未有其他书面情况说明,就一定要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与对方确认未收到款项的事实,并及时固定、收集相关证据,以备将来发生争议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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