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合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3-23 16:59:04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力构建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四最”营商环境,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现制定本院执行合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提高案件审判执行质效,优化司法服务,进一步降低解纷时间和成本,提高司法程序质量指数,努力实现执行合同耗时更短、成本更低,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依法妥善处理合同纠纷

    依法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享有司法资源。科学界定产权边界,对于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和创新行为,保持足够的宽容精神和裁量张力,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

    (二)提升解纷质效

    1.建立立案“绿色通道”。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畅通窗口立案、网上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假日立案、跨域立案等立案渠道。开通民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快速立案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

    2.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完善繁简分流标准,落实上级金融、破产等涉产权商事领域繁简分流工作意见,实行系统化分流、标准化速裁工作模式。对接上级法院开通的智能繁简分案系统,实现繁简案件智能识别、自动标识、自动分案和自动统计。

    3.提供多元解纷渠道。推行诉前调解,引入职能调解室、律师调解室等平台,委托特邀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大力发展线上一站式解纷。落实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建立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

    4.提高审判效率。加强审限管控长效机制建设,压缩司法鉴定时间,严控案件审限,开展超审限执行案件集中清理活动,完善超审限案件通报、督办、追责机制。

    5.保障合法权益。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降低解纷成本

    1.规范案件受理费用。对于符合条件且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进行司法救助,减交、缓交受理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撤诉、接受调解的,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审理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2.合理分担律师费用。在商事合同纠纷中,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对于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且实际发生的律师费,在法定标准范围内予以支持。鼓励本地律师事务所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由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赔付风险控制的需要设置保险产品。

    3.压降案件执行成本。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从事司法网拍辅助工作,提高财产处置变现效率。探索建立社会化服务购买机制,将网拍辅助、执行送达等辅助性事务适度外包。

    (四)完善执行长效机制

    1.高效兑现胜诉权益。加大涉产权案件执行力度,积极组织开展执行专项活动。重点抓好涉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债务等案件的执行。因案施策、用好用足各类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

    2.持续推进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深化执行联动,集中签署执行联动合作协议,对被执行人财产实行网络联动查控,覆盖房产、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示等制度和“法媒银”等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及时公布被执行人名单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

    1.司法数据公开。在法院门户网站设立常态化司法公开平台,向全社会公开法院商事案件收结案情况、结案率、平均审理天数、平均执行天数等信息。

    2.全流程网络化办案。实现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办案信息全部自动归集和自动归档。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利用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平台,结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和民法典学习宣传,营造诚信守法、履约践诺的良好氛围,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执行合同提升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开展工作督导,确保整改任务完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肖明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与各部门沟通协调。

    (二)强化协同配合。全院干警要增强责任意识、问题意识、群众意识,上下一盘棋,全院一条心,在工作中密切协同配合,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透,主动回应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力争在短时间内取得突出成效。

    (三)强化走访回访。重点走访、回访辖区企业,将征求意见、解决诉求、帮助群众作为工作重点,认真解决走访中收集到的群众诉求和意见建议,并将案件进展、办结期限、处理结果等作为回访内容通报给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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