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青原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1-07-16 17:08:22


    青原法院网讯  用儿子名义购买别墅,有能力却千方百计躲避法院执行,7月15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拒执罪案件,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刘某根与被告人刘某军民间借贷、合伙协议纠纷三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刘某军应限期支付刘某根借款、工程款等共计71373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

    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青原区法院执行人员向刘某军邮寄送达了三案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而刘某军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5万元。之后,经执行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并采取拘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刘某军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过执行人员调查发现,刘某军以其儿子名义购买了别墅,并支付首付款50万元。2019年6月19日,因刘某军拒不申报财产,不履行义务,法院对其处以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此外,刘某军每年有租金收入4万元,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刘某军擅自领取租金拒不履行判决。鉴于刘某军恶意转移资产、隐匿财产、抗拒执行等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人员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立案侦查。案发后,刘某军于2020年10月27日将80万元归还给了刘某根,其行为得到了刘某根的谅解,并于2020年10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

    2021年6月30日,检察机关对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青原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军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军能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已向申请执行人归还了所欠全部债务,并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且能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予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军作出上述判决。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任何心存侥幸,意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今后,青原区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打击规避执行力度,建立打击“拒执罪”长效机制,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努力营造尊重生效裁判、崇尚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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