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法官,太感谢你们了,帮我解决了一个大难题!”近日,当事人陈某紧握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双手久久不舍松开,激动地说道。
陈某的丈夫彭某,生前系某税务局退休干部。按相关规定,公务员病故的,其亲属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彭某病故后,陈某等家属三人因向该税务局申请核发抚恤金遭拒,故起诉至青原区法院。
立案后,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向公务员的亲属发放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决定的内部行为范畴,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法律规定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但考虑到陈某年近六旬,且没有固定工作;子女身患重疾,生活无法自理,彭某离世后,一家人生活出现极大困难,亟需抚恤金来补贴家用,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一判了之,仍组织了原、被告双方进行协调。
后查明,矛盾的起因是原告与彭某的其他继承人之间对抚恤金的分配比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税务局为避免发生后续纠纷故而拒发抚恤金。此案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为彻底解决原告的生活困难,承办法官向原告提出了“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解决抚恤金分配比例问题,待分配比例确定后,再前往该税务局核发抚恤金”的建议。同时,为帮助原告获得提起民事诉讼的关键证据,即拟核发抚恤金金额的证明,经承办法官向该税务局做工作,该税务局向原告出具了证明,并承诺待分配比例确定后,立即按程序核发抚恤金,原告遂从青原区法院撤回起诉。
据了解,原告持该证明以彭某的其他继承人为被告,将该税务局列为第三人,随即提起民事诉讼,以确定抚恤金分配比例。最终彭某剩余的继承人放弃抚恤金,该税务局立即依法向原告如数核发全部金额。至此,原告面临的生活困难得到了圆满解决,遂出现文中开头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