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2案例获评全市法院2021年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9-30 08:53:36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示范引导作用,彰显人民法院兑现胜诉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努力营造诚信社会的决心和信心,吉安中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发布2021年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青原区人民法院2篇案例入选。

    案例1

    青原:想转移资产来规避执行?严厉制裁

    ——青原区法院刘某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私自收取租金不申报、以他人名义买房、将收入隐藏在微信账户却不履行义务,属于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刘某根与被执行人刘某军、邹某花民间借贷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三案,青原区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三个案件的申请执行标的共计为713730.76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两案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刘某军、邹某花一直未申报财产,也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3月13日,青原区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某军赣州银行名下5万余元存款,执行人员将存款强制扣划后发放给申请人刘某根。后执行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并采取拘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被执行人刘某军、邹某花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执行人员深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军在一审判决后,以其儿子名义购买别墅,并支付首付款50万元。2019年6月1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不履行义务,法院对其采取了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法院查明,刘某军将自家位于青原区青原大道的楼房出租,每年有3万元租金收入,刘某军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私自领取租金而不履行判决。执行人员还发现,刘某军手机微信账户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时间段内有工作报酬收入共计11万余元,均用于日常开销而不履行判决。

    2020年7月法院将案件移送侦查,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在侦查期间,被执行人刘某军于2020年10月27日与申请人刘某根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80万元执行款,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次日,刘某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刑。2021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刘某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刘某军一直不配合法院工作,如恶意将房产登记在其儿子名下、在法院已经扣留其租金情况下仍然擅自收取租金并转移、在法院拘传期间擅自逃跑而不到庭,被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然分文未付,采取各种方法规避、抗拒执行。其态度恶劣、气焰嚣张,在社会上也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今年在全市法院“猎狐2021-打击拒执专项执行行动”的深入开展下,青原区法院执行人员大力调查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案件材料,公检法三家密切配合,依法追究了被执行人的拒执罪行,不仅兑现了胜诉人的合法权益,还强化了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形成了打击拒执的高压态势。

    案例2

    青原:私自出售法院查封房产被判刑

    ——青原区法院彭某贤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擅自变卖法院查封的房产,所得价款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也不归还被害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三年。

    【基本案情】

    彭某贤系吉水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2月,吉水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被邓某某起诉,并诉讼保全了该公司1001号商铺。后因吉水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邓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8月1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吉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某贤在2018年10月8日之前向其付清全部欠款及违约金约172.5万元,如到期未付则通过司法拍卖程序来偿还,后吉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彭某贤仍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2018年4月27日,彭某贤在明知1001号商铺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以270万元的价格将该商铺出售给被害人兰某。2018年4月至10月,兰某先后共支付了购房款253万元,但彭某贤未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邓某某的债务,导致法院未对1001号商铺进行解封,兰某某无法办理房屋买卖手续。案发后,彭某贤将53万元购房款退还给兰某,其余购房款一直未能退还,致使兰某经济损失达200万元。

    经审理认为,彭某贤明知法院查封了吉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1001号商铺,仍将商铺以人民币253万元的价格卖给兰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2021年7月13日,青原区法院以彭某贤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财产,非经法院判决或裁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擅自处置。彭某贤在明知财产被查封情况下仍然擅自转卖,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和购买人合法权益,还妨害了法院执行工作,损害了司法权威。对彭某贤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仅挽回了申请人和购买人的损失,也打击了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强化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

    青原法院今后将继续保持高强度执行力度,不断提高执行办案水平,持续巩固“猎狐-2021”打击规避执行专项行动成果,构建打击拒执工作长效机制,为青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江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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