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后撞人无力赔偿 法官善意执行把案结

  发布时间:2022-02-22 09:37:57


    青原法院网讯  “谢谢法官为我的赔偿款长途奔波几百里,现在顺利领到了,给你们点个赞!”申请人李某激动地对法官说道。2022年2月18日,被执行人王某和其父亲把7.5万元赔偿款交到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李某如数领回,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历经波折,最终顺利执行完毕。

    2020年10月3日晚上,2002年出生的王某驾驶一普通二轮摩托车,撞上了前方同方向停车(无牌三轮电动车)正在捡拾物品的李某,造成两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王某应限时赔偿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款124109.7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2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22年1月18日,李某向青原区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人员立即对被执行人王某展开财产调查,发现王某初中未毕业,现在不到20岁,也无稳定工作,暂无履行能力。随后,执行人员电话联系王某,向其释明相关法律,通知尽快履行,但王某告诉法官没钱履行,之后更是不接电话。

    考虑到王某刚步入社会,如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利于其今后发展。执行人员正月初十驱车200里前往王某老家万安县某乡镇,在村干部的带领下到了王某家中。此时,王某已经外出。了解发现,王某为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履行能力较差。执行人员一方面从情、理、法多角度做王某亲属的工作,另一方面将王某家庭实际情况告知了申请人李某。

    当天下午4时,经过执行人员不断地沟通、调解,双方考虑到对方的实际困难,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王某当日支付现金5000元,剩余75000元须在2022年2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如按期履行,则案件履行完毕,否则按原判决履行。

    2月18日,王某及其父亲如约凑款75000元交至法院,申请人领回赔偿款,案件顺利了结。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