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守护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被告人盗窃窨井盖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2-03-04 11:35:12


    青原法院网讯  3月3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审理了一起盗窃窨井盖案件,一审以犯盗窃罪当庭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向被害人夏某退赔3900元。

    该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被告人胡某窜至青原区某小区旁一条在建道路上,先后7次从道路两侧盗窃被害人夏某已经铺装好的窨井盖13个,后以每个20元的价格作为废品卖掉。经鉴定,被盗窨井盖共价值3900元。被告人胡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予以从宽处罚。综上,该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胡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普法: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提出指导意见。意见明确,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危害性不同,可能构成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等罪名。

    近年来,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窨井盖虽小,托起的却是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问题。今后,青原区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惩治涉窨井盖刑事犯罪,同时加大法治宣传、司法建议、司法救助等力度,联动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强化窨井盖施工管理、前端预警,积极参与、主动融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同时,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如发现窨井盖被盗、被破坏,应及时报警或向相关部门反映,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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