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青法字〔2022〕13号

发布时间:2022-06-15 16:04:09


为贯彻实施《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科学评价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工作,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职能,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院应当按照《考核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设立管理人考核委员会,对管理人履行职责、执业能力情况等进行个案考核,并将个案考核结果报中院备案。

第二条 个案考核是指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在办理具体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完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的量化考核,包括管理人内部管理、日常性工作、依法办案、及时报告、接受监督、工作效率、案件办理效果等内容。

第三条 破产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跟踪案件审理的每一个流程及各个节点的工作情况对管理人在具体案件中的履职情况填写考核表(附表1和附表1-1)。

第四条 考核委员会对个案办理效果、维护稳定、接受监督、案件办理效果等主观方面进行考核,填写考核表(附表2),该考核事项包括正面评价和负面评价两部分。

第五条 个案综合考核内容为个案考核表考核结果(占比75%)、主观考核事项(占比25%)(见参考附表),本院可参考该表结合自身案件审理需要对附表分值和内容进行调整。

第六条 个案考核应在案件审结后30日内完成,并在个案考核完成后3日内向中院报备考核结果。

年度内未能结案的可根据实际完成工作在当年年底前考核,并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中院备案。

第七条 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内办理破产案件情况以及团队专业能力的综合考核,包括管理人年度办案数量、个案考核情况、办案效果、管理人规模和经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参与管理人协会活动和完成协会安排事宜、担任公益性援助管理人、承担其他社会职责和义务的情况等内容,对管理人的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绩效、团队稳定性、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

名册中一级管理人的年度考核由省法院负责;其他管理人的年度考核由中院进行,考核结果报省法院备案。

第八条 管理人应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向中院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职报告。

第九条 年度履职报告内容包括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执行职务情况、破产信息平台管理人工作使用情况、管理人机构合并与分立情况、管理人工作团队建设情况、管理人工作业绩情况、本年度管理人参加管理人协会工作、互助金交纳等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况。对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条 考核委员会依据个案考核情况(占比70%)、管理人协会对会员单位考评情况(占比25%)、管理人年度履职报告(占比5%)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在册管理人没有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无法进行个案考核的,根据辖区内管理人个案考核的平均分值计分,确定考核等级。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该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

(二)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该年度考核等级为良好;

(三)年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该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

(四)年度考核得分未到达60分,该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个案考核及年度考核的结果将在十日内反馈至管理人,管理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考核结果十日内向考核法院申请复核一次。

对经复核确认的管理人考核结果将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管理人选任、晋升的重要考量因素,并作为确定管理人报酬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管理人的指定和考核等管理工作,本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全部资料建立档案备查。

第十六条 本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为清算组成员的,适用本意见。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青原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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