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破产案件考核折算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考核折算标准的实施意见》已于2021年4月29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日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案件考核折算标准的实施意见
为客观、科学、合理折算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办案工作量,充分调动、有效激发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考核折算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破产案件考核折算标准,应当综合破产案件审判流程节点、审判任务重点、审理时间特点及考核标准具体量化、绩效考核结果适当倾斜的要求,合理确定各类案件、各流程节点、各审理时点的工作量分布和分配,把破产案件折算为其他民商事案件数量纳入承办法官办案工作量落到实处。
第二条 破产案件考核折算标准适用于办理破产案件的承办法官及参与办理破产案件的其他法官。
第三条 破产案件考核折算后,在系统分案时将破产案件折算其他民商事案件,计入破产审判承办法官办理案件数量,并相应减少破产审判法官其他民商事案件分案数量,实现破产审判承办法官分案数与其他法官实质均衡。
第四条 对于经审查裁定受理的破产案件,由承办人依据本意见的折算标准提出折算申报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提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审管部门审核确定,在立案阶段作为案件办理数量计入。
第五条 破产案件考核折算工作量由两部分组成,即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和破产案件附加工作量。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根据债权申报数额、债权人人数等因素折算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数。如果破产案件未审结,年终可以根据审理进展程度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工作量。
第六条 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采取以下方式折算:
(一)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
(含本数),或债权人人数为50人以下(含本数)的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为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20件;
(二)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超过1000万元
以上不满1亿元,或债权人人数为5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本数)的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为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30件;
(三)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1亿元以上(含本数)不满5亿元,或债权人人数为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含本数)的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为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50件;
(四)申报债权额(或破产企业财产总额)5亿元以上(含本数),或债权人人数为500人以上的破产案件,基础工作量为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80件。
上述条款适用于有产可破的破产案件。
第七条 破产案件进度分别按以下比例计算:
(一)破产清算案件:
1.完成立案受理审查折算为5%;
2.职工债权公示折算为15%;
3.完成职工分流、安置折算为25%;
4.完成债权表制作折算为30%;
5.初步完成财产调核折算为50%;
6.裁定宣告破产折算为60%;
7、主破产财产处置、变现完毕折算为80%;
8.主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折算为90%;
9.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折算为100%。
(二)重整、和解案件:
1.完成立案受理审查折算为5%;
2.职工债权公示折算为15%;
3.完成债权表制作折算为30%;
4.初步完成财产调核折算为50%;
5.完成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制作折算为70%;
6.裁定认可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折算为80%;
7.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折算为100%。
如和解或重整失败宣告破产的,按破产清算案件相关节点计算工作进度。
第八条 以下破产案件按照1件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计算工作量:
(一)审查破产申请裁定驳回申请;
(二)当事人撤回破产申请;
(三)裁定受理后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终结破产程序的;
(五)无财产可供分配,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
第九条 本意见所称的无产可破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包含财产较少,亦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的简单破产案件。
第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