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中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比选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青法字〔2022〕16号

发布时间:2022-07-17 16:09:13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中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比选规则(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中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比选规则(试行)》已于2022年7月17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7日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中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比选规则(试行)

    为公开、公正、公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几个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如下企业破产案件中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比选规则:

    第一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专门性评审委员会成员为七人,由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具有破产案件审理经验的员额法官、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人员、相关审判委员会委员、政治部门人员及其他员额法官担任。

    评审过程由本院政治部全程参与监督。

    视案件情况,评审委员会可邀请债务人或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政府主管部门等派代表列席相关会议。

    第二条 (管理人比选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中个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初步报价及推荐意见等因素,从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或个人管理人名册三个以上的参选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中择优指定。

    第三条 (管理人竞选资格审定)参选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当提交从业资质、人员构成、对破产工作的计划、履职风控、执业业绩、执业能力、专业水准、机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以及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的书面承诺等参选材料,供评审委员会进行参选资格审定。

    第四条 (管理人比选方式)对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参选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的评定采取投票方式进行比选,即:按照评审委员会成员一人一票进行投票后,指定获得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票数,且获得最多票数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管理人。

    若两个以上参选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最高得票数相同,则继续在其中进行投票比选,直至选出一个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指定其为管理人。

    第五条 (确定管理人接替人选)在选定管理人的同时应当确定一名备选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备选的管理人接替人选的审定参照本管理人比选规则。

    第六条 本意见由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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