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2年6月15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推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就企业住所地在青原区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原则上由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第二条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该院审理的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简单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交由本院审理。
第三条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有关债务人的衍生诉讼案件,按照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要求,根据诉讼标的额由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本院管辖,但法定专属管辖案件除外。
第四条 本法院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辖属于本院受理的,由本法院执行部门直接向本院立案庭移送立案:
本院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辖属于吉安市中级法院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由本院直接向其移送破产审查,发生争议的,由吉安市中级法院立案部门商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本院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辖属于省内其他法院管辖的,由本院直接向其移送破产审查,发生争议的,由省法院立案部门商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五条 破产受理法院对破产衍生诉讼的集中管辖,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约束。对涉及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纠纷等破产衍生诉讼,本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将案件层报至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六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本院已经裁定受理强制清算或者破产申请的案件, 继续审理;尚未作出受理裁定的,移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